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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培养协议书

2022-02-2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甲方:军队 乙方:高校 丙方:国防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国防生有关规定,经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甲、乙双方确定(招收、选拔)丙方为国防生,培养目标为军队(指挥类、非指挥类)干部。根据国防生培养工作需要,甲、乙、丙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军队确定的国防奖学金标准和发放办法,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每学年与乙方结算丙方的学杂费,定期向丙方发放生活补助费。

  (二)根据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组织丙方参加军政训练,帮助丙方具备基本的军人素质和军官素养。

  (三)会同乙方对丙方实施教育管理,军政训练期间对丙方实施军事化管理,建立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四)建立丙方个人考评档案,在乙方协助下,定期考核了解丙方现实表现、学习成绩、军政训练、作风纪律、身心素质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全程淘汰。

  (五)与乙方共同负责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入伍时个人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等材料的保管转递。

  (六)参与丙方毕业考核鉴定,对达到培养目标的提出任职建议,根据部队需要和丙方专业特长、在校表现,提出分配预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组织丙方毕业派遣工作。

  (七)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因素,无法安排丙方到部队任职时,通过乙方安排丙方作为普通生面向社会就业。

  (八)根据国家法律、军队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丙方实施淘汰和违约处理。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科学制定丙方的教学培养方案,合理设置专业课程,选派思想素质好、教学能力强的教师为丙方授课。

  (二)负责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及时向甲方通报丙方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协助甲方对丙方实施军政训练,将丙方军政训练内容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为丙方军政训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四)配合甲方结算丙方的国防奖学金学杂费,为丙方评定发放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国防生专项奖学金。

  (五)协助甲方对丙方实施淘汰和违约处理,负责将丙方违约情况记入其个人档案,配合甲方做好国防奖学金本金和违约金的追缴工作。对尚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本金和违约金的,不得为其申请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和办理户籍迁移等离校手续。

  (六)建立和保管丙方个人档案材料,丙方毕业入伍时将其个人档案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等材料一并移交给甲方。

  (七)组织相关院(系)对丙方作出客观的学期和毕业鉴定。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丙方办理转学、休学、转专业、提前毕业、出国留学和推荐免试、报考研究生等相关手续。

  (九)对丙方原有的管理、教育和处罚权不因本协议而改变。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志愿从事军队工作,严守国家和军队秘密,不得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外的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军队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甲方、乙方的双重教育管理,定期向甲方、乙方汇报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军政训练活动,自觉接受甲方军事化管理,学期和毕业训练考核达到甲方要求,体检符合军队有关规定。

  (四)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必修学分,毕业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培养目标为非指挥类的,本科毕业时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推荐免试或者报考研究生;培养目标为指挥类的,本科毕业时不得推荐免试或者报考研究生,到部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后,可以在职干部身份报考军队招生单位研究生。

  (六)未经甲方审批同意,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私自办理转学、休学、转专业、提前毕业、出国留学、结婚和报考研究生等事宜,不得在校外借住、租住。

  (七)享受甲方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可以参评乙方提供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专项奖学金,享受军队提供的军事教育训练资源。

  (八)毕业时服从甲方、乙方分配。

  (九)应由一名亲友作为担保人,保证对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协议有效期内,有权对甲方、乙方未履行协议行为提出质询,或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四条 违约情形

  (一)除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因素外,甲方、乙方因主观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的,构成违约。

  (二)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外的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违反校规校纪或者国防生管理规定被学校退学、开除学籍。

  3.未经甲方审批同意,擅自办理转学、休学、转专业、提前毕业、出国留学、结婚和报考研究生等事宜。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军政训练,或者不服从甲方管理,情节严重。

  5.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主动提出解除协议,拒不服从甲方和乙方毕业分配,或者与其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教育无效。

  6.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者军政训练考核不合格,体检不符合军队要求,未能达到培养目标。

  7.经甲、乙双方考核鉴定,确认不适合继续作为军队干部培养对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规定为丙方提供国防奖学金的,丙方有权解除培养协议。

  (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违反本协议帮助丙方办理转学、休学、转专业、提前毕业、出国留学、结婚、推荐免试和报考研究生等事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丙方构成违约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解除国防生培养协议,取消丙方国防生资格。

  2.有第四条第二款1、2、3、4项情形的,由乙方对丙方作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有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情形的,乙方不为丙方出具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公务员、国企职员等证明材料。

  有第四条第二款第1、2、3、4、5项情形的,在协议解除后的30日内,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缴纳规定数额的违约金。

  3.有第四条第二款第6项情形的,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者军政训练考核成绩不合格,丙方须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伤病不符合军队体检要求,丙方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

  4.有第四条第二款第7项情形的,由甲方视情确定丙方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和追缴违约金。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丙方完成规定学业毕业时自动终止。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变更,须征得另两方同意。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军队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国防生有关规定执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增加的协议附件,视为本协议内容。

  (三)履行本协议出现争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丙方违约逾期未足额退回国防奖学金本金、缴纳违约金的,由甲方会同乙方通过法律手段追缴。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一份,复印无效。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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