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的利息计算及工程价款的构成。工程欠款时,发包人需支付利息,无需约定。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约定按双方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根据约定或实际情况确定。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签证款和保修款,争议未形成签证的属于索赔款。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利息计算标准按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处理。
法律分析
一、工程欠款的利息怎么计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1、预付款2、进度款3、结算款4、签证款5、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结语
工程欠款的利息计算是根据法定孳息进行的。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了需要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需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若没有约定,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的计算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具体的应付工程款之日根据双方约定或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另外,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签证款和保修款,若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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