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参保人员需带带好“一卡两册”,即“社会保障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就医时要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挂号,在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病历手册”,收费时同样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实时结算,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的费用。
如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首次就医时,应先办理就诊卡和社会保障卡的关联手续,再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两卡关联后再就医的,参保人员只需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而无须再持就诊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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