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总公司公章);
2、税务注销证明;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