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项目经理不仅是一段时间的负责人,而是需要负质量终身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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