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结婚证名字与身份证不符需要当事人双方携带齐全证件资料,到当时结婚登记处或者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结婚登记处办理补领结婚证即可。
具体流程如下:
1、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
2、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办理增加曾用名时,居民需持有本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信息不符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写申报增加曾用名的申请表,即可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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