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没有低保证,可以去县〈市〉的民政局补办。低保证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群身份证明,持有低保证的家庭可依法领取低保金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享受低保户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1.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没有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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