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的30日之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该自批准之日起的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是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那么还应该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