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警察立案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之说,只有被害人和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及刑事案件,警察会传唤或者直接拘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享有知情权,不管是采取传唤还是拘留措施,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措施时,均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的原因及依据。关于传唤,传唤包括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不管是哪一种方式,侦查人员在采取措施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关于拘留,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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