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不服申请二次鉴定的手续包括书面申请、相关表格、鉴定决定书、鉴定结论证明等材料,申请可以由个人、单位或家属提出,需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法律分析
当人们在工作时发生意外受伤事件后,都会提出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索取赔偿的最直接的证据,那么当我们申请工商鉴定完了之后,对于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第二次工伤鉴定了?所以很多就会问工伤鉴定不服申请二次鉴定需要什么手续呢?
一、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山东省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二、关于二次鉴定的手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可以说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根据以上材料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工伤鉴定不服申请二次鉴定的申请相关手续,相信大家已经非常清楚了,再申请第二次工伤鉴定可以在15内再次申请鉴定,而且可以由家属,本人,单位提出,手续也和第一次的鉴定手续大同小异。
结语
工伤鉴定是索取赔偿的直接证据,但若对结果不满意,可申请第二次工伤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需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表格、初次鉴定情况、医疗材料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者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年后,如伤残情况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条件是对之前的鉴定结果不服。以上是申请二次工伤鉴定的相关手续,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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