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的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监护人的设定办法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委托监护四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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