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
一、专利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件大多数都是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过程复杂的案件,需要专利部门专业判定。当发生专利纠纷时,专利管理机关就可以很方便地组成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人员的专案组、合议组对其进行查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案件时,一般采用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所以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案件的查处手段、过程等环节就变得更为简洁。这样,可使案件的办案人员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投人就相对减少,使办案费用降低。
专利管理机关对上述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该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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