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对方虚假诉讼需要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它是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
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仲裁案件争议的焦点,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都不能靠主观臆断,而只能经过调查研究,从客观实际来推断;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和必然的联系。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会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即使这些证据都是事实,各个证据与案件的联系程度也有不同,有的可能与争议的性质和内容无关。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内在和必然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些与案件无内在和必然联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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