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一、继承股权后成为股东有一个过程吗
继承股权后成为股东有一个过程。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先享有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再恢复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还需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可见,在股权继承中,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享有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有一个变更登记阶段,继承人在股权变更登记前只享有只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不包括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
二、股东死亡的股权如何处理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的话,则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当然的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为股东权利。
如果公司章程也没有排除离婚析产成为公司股东的话,则夫妻离婚,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析产获得公司股份的,也可以当然的成为公司股东。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
虽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