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标准要求(2)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
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
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
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4)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
属明晰,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
制权利(5)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则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
第六十三条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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