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五种纠纷人民调解不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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