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公司股东追加执行偿还债务的条件是否可以协商?
1、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
2、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该情形在执行阶段或之前已有确凿的证据证实。
此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包括设立阶段与增资阶段。
如果股东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则无需重复承担责任。
二、如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告?
公司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健康平稳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平稳增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如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告?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在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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