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即为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可以认为发包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承包人因发包人的迟延付款行为而无法继续施工,是判断违约方是否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标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当认为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在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经催告后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
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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