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按先后顺序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优先抵充,若担保数额相同,则优先抵充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则按到期顺序抵充,若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充。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依约定清偿或抵充顺序。先起诉不一定能优先受偿。当债务人的付款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多笔相同种类的债务时,应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如果几项债务均已到期,则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如果担保数额相同,则优先抵充债务负担更重的债务;如果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充。如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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