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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