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剥夺权力。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款规定:为索取 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