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加计扣除是企业安置并支付的残疾人员工薪资,可以享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也就是,企业如果给残疾人员工支付了3000元薪资,那么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在3000元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扣除6000元,即可以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薪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企业需要与安置的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企业需要为安置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章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企业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非现金支付),向安置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的最低薪资标准的薪资。
4、企业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举例说明残疾人100%加计扣除的计算。比如某企业某年7月1日安置了20名残疾职工,每人每月薪资3000元,合计每月需要支付薪资6万元。三季度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元。全年累计实现利润1000万元,假如企业其他没有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75万元。即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支付的残疾职工薪资据实列支,不做加计扣除的纳税调整。
2、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支付的薪资可以100%加计扣除,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36万元=964万元,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964*25%=24.1万元。
法律依据:
《财税[2009]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薪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薪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薪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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