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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办理后不想迁出了

2020-08-0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法律分析:户口迁移证丢失,不想迁了,可以将户口落户回原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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