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方拒绝探望子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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