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撤回了可以再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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