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二、驳回起诉诉讼费退吗
第一审的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或者驳回当事人诉讼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决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原先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审的人民法院如果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
(一)原告撤诉的诉讼费用的负担,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理由在于:一是撤诉说明原告提起的诉讼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二是撤诉有利于息讼。因此不论是原告自动撤诉,还是因原告谅解被告而撤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负担,但采取减半收取的办法。
(二)法院驳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这时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按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预交了案件受理费,但由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由人民法院驳回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不再退回。
(三)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交纳。对于原告起诉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由于案件未被受理,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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