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从二者的性质和目的来说,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以避免法院判决因当事人转移财产等原因不能有效执行,进而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有的不先予执行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且这种损害是事后难以弥补的。一般来说,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可先予执行。另外一个,就是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而先予执行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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