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旨:证据的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分析
证据的形式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拓展延伸
获取骗罪证据的关键步骤
获取骗罪证据的关键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调查被告人的背景信息,包括其财务状况、交易记录等,以寻找可能的不正当行为线索。其次,收集相关文件和证据,如合同、电子邮件、银行对账单等,以证明被告人的欺诈行为。第三,采访目击证人或相关当事人,以获取他们的证词或陈述,进一步证实欺诈行为的发生。第四,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分析、网络追踪等,寻找数字证据,如电子支付记录、通信记录等,以揭示欺诈活动的蛛丝马迹。最后,整理和分析收集到的证据,以建立一个完整、有力的案件,为起诉欺诈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通过以上步骤,可以有效地获取骗罪证据,为正义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
结语
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获取骗罪证据的关键步骤包括调查背景信息、收集文件和证据、采访证人、追踪数字证据等。通过这些步骤,可以为起诉欺诈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为正义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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