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办理病退的重大疾病:1、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3、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6、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7、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8、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10、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就业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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