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拆迁房分割应按拆迁前房产归属处理。全款买房登记自己名下为个人财产,不分割;登记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分割;贷款买房登记一方名下,还贷用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共同财产;父母为子女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不分割;双方父母全款买房写在一方名下,按出资比例或共同共有。
法律分析
离婚时拆迁房应当根据拆迁之前的房产归属分割。具体应当按照以下情形确定: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如果拆迁之前的房子是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 如果拆迁之前的房子是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 如果拆迁之前的房子是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 如果拆迁之前的房子是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5. 如果拆迁之前的房子是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6. 如果拆迁之前的房子是双方父母出资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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