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一种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这一方,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的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仅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劳动关系分类:
(1)非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①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②定试用期;
③可以不得约止合同
④工资支付最长不超过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⑤用工单位可以随时终止。
(2)短期劳动合同关系
①限制性;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
②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
③主体意志的体现;
④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
⑤劳动合同是有偿的合同;
⑥劳动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⑦劳动合同一般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3)集体合同关系
①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②集体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③集体合同目的具有特定性。规范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劳动关系。
④集体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涉及企业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⑤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职责,用人单位违背义务,责任人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会一方违背了义务,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只承担道义和政治责任。
⑥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一般都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
一、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时间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必须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你的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就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2、劳动关系成立时间。
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时间,是以用工为衡量标准的,不是,而不是以劳动者实际开始劳动作为初始时间,
3、登记造册法律责任。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日后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工名单、或者采用虚假的职工名单,如果说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工牌、工资条、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是怎么样的?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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