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转让方”)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受让方”)。由于合同各方往往互相享有权利、负有债务,因此,合同主体变更的最常见情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转让方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依法应当取得合同对方(原合同未变更方)的同意。实践中,由于同时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各方往往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常见的签订协议方式有:(1)由原合同各方与受让方共同签订协议,对于转让时点、转让后的各方权利义务安排等做出约定。(2)由转让方、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再由原合同未变更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协议,通过这种“两两协议”的方式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事宜。这种操作下,要特别关注两个协议之间的衔接和匹配。(3)由原合同各方签订协议,约定原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义务由第三方享有和承担。此时,原合同各方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设定了义务,而只有经过第三方同意才有效。因此,采用这种方式时,需要同时辅之以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或者至少是受让方对转受让事宜予以接受和同意的书面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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