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后,知错悔罪,主动向受害人退还赔偿,自首的,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其他情况也应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产价值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此外,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诈骗公私财产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一)有法定从宽处罚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返还赃物和赔偿;
(三)不参与赃物分割或者赃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理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