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伤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事故,也可以是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然而,步行、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撞受伤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
法律分析
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所以要特别注意:当员工上下班,如果是步行、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撞受伤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2、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3、不符合不得认定工伤条件: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步行、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之间的碰撞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的解释,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上下班途中,还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事故,也可以是其他机动车事故导致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导致的伤亡、醉酒导致的伤亡以及自残或自杀的情形均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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