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提出申请的股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公司已经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然后公司的经营产生困难;3、公司已经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然后因此发生经营困难;4、公司的董事长期发生冲突,然后无法解决,并且公司经营产生困难;5、其他让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