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二、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四、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五、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六、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七、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八、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九、租赁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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