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子,结婚后在房产证加女方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一方个人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一、同居房产为共同共有,实际为一方出资如何分割
同居房产为共同共有,实际为一方出资购买的,分割时一般情况下应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其权属性质。同时还应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当事人实际出资情况、尽量体现公平原则等例外情形,综合判断不动产的归属。
(1)恋爱时由一方出资购买,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仍应该属于两人共有,原则上是各占50%进行分配。
(2)如果双方关于份额有特别约定或者达成一致协议的,比如有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时明确受赠方的份额,分割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双方约定执行。
(3)如果权利关系人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下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贡献大小是考量不动产分配的重要因素,而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主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投资多少,即实际出资情况酌情按份分配,依法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正归属。
(4)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的,考虑未出资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照顾一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形,一般在10%到30%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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