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经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对无证经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的处罚,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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