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并且在生育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妊娠期是指受孕后至分娩前的生理时期,属生理学名词,亦称怀孕期。自成熟卵受精后至胎儿娩出,一般为266天左右。为便于计算,妊娠通常是从末次月经第一天算起,足月妊娠约为280天(40周)。在妊娠期间母体的新陈代谢、消化系统、呼吸系统、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骨关节韧带及乳房均发生相应的改变。
妊娠期全过程共分为3个时期:妊娠13周末以前称早期妊娠;第14~27周末称中期妊娠;第28周及其后称晚期妊娠。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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