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产品罪与其他涉及淫秽物品犯罪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腐蚀了人们的心。毒化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格,但本罪以其音像结合的特性,使淫秽内容的传播更加直观刺激,因此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对社会管理秩序这个客体的侵害更加严重。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产品的行为。组织播放是指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产品和红色。这种行为可以在家里实施,也可以在社会或单位实施。具体来说,广播是指通过电影、广播、录音机等机器进行广播,但广播的方式不仅仅是组织传播淫秽视频产品的罪行,在一定条件下,传播淫秽产品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罪行。此外,本条明确规定本罪是组织播放行为,因此只向个人播放或仅参加观察等行为不构成本罪。所谓的淫秽视频产品,主要包括淫秽视频、视频、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不能含有利益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益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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