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三个月,暂不执行,给予六个月的考验期限,如果在六个月的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缓刑规定,六个月期满后,原判刑罚视为已经执行完毕,不再执行。如果在六个月的考验期限内违反缓刑规定的,应当重新执行拘役的刑期。
一、缓刑缓刑期满后怎么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撤销条例是怎么样的?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缓刑犯能构成累犯吗
能否构成累犯,在于对缓刑的法律后果的理解,也就是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是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还是原判刑罚予以免除而不再执行。一种观点认为,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应视为已经执行完毕,缓刑期满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理由是:缓刑虽然在监外执行,但实际上也是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的具体实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的具体实施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判处实体刑,即犯罪分子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限制其人身自由;另一种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缓刑,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缓刑人员进行考察、监督。缓刑考验期满,如果其未再犯罪,这一刑罚就执行完毕。因此,缓刑期满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罪的,自然构成累犯。本案中许某的行为符合累犯的条件,应当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予以执行。因此,缓刑是有条件地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缓刑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尽管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对缓刑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监督,但这种考察和监督不是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对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的掌握,以督促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同时也是为了监督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是否再犯新罪。所以,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缓刑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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