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1)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2)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3)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4)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5)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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