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对于施工许可证的具体办理情况,是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合同备案内容所认定的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建设管理部门来进行认定,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材料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在签订民事合同的时候,往往是会将特殊的合同当做一般的合同来对待的,而忽视了合同的特殊要求,比如说施工合同的内容条款的书写等。
一、工程变更的程序
1、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2、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4、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6、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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