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司法解释将统一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拖欠问题,解决了该问题中的八大疑难问题,包括保护农民工工资、计价依据、利息计算、工期顺延条件、垫资违法性、工程结算确认依据、造价鉴定和审计报告与结算协议矛盾等。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和推进建设工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法律分析
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早在两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解题,准备给出一个统一的司法答案。经过无数次的研讨、论证和反复的修改、完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下称司法解释)很快将正式出台施行,有关工程款纠纷的处理以及其中一系列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终将有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尺度。纵观该司法解释的全文,有关工程款的结算标准和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条文占了相当的比例,对矛盾突出的疑难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准确审理,对于完善和推进建设工程的立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推进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有关工程款纠纷案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八大疑难问题:
1、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背景下,作为最底层的农民工工资如何保护;
2、一个项目先后签订几份合同即黑白合同,应以什么作为计价依据;
3、拖欠工程款应计取利息,利息应如何计取;
4、拖欠工程款可以顺延工期,凭什么可顺延,顺延应具备什么条件;
5、垫资是否违法,如何准确认定,应如何处理;
6、发包人迟迟不确认工程结算应以什么作为处理依据;
7、造价鉴定应如何把握,鉴定结论是否自然可作为判决依据;
8、审计报告和结算协议发生矛盾,应以何为准。
结语
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尺度。该解释明确了工程款的结算标准和解决拖欠问题的条文,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工程款纠纷案件存在着多个疑难问题,如农民工工资保护、合同计价依据、利息计取、工期顺延条件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指导来解决,以推进建设工程立法的完善和推进。同时,对于垫资、工程结算确认、造价鉴定和审计报告与结算协议矛盾等问题,司法解释也将提供明确的处理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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