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内地办理过的夫妻。
这就把者和事实婚姻拒之门外。当然,从1994年以来,没有了事实婚姻。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和没有的或其它的可以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都不能以登记的方式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
二、必须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方或双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都不能以登记的形式办理离婚,只能以诉讼离婚的方式办理之。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双方必须确实是自愿的。
即双方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隐满真相,或以精神等为要挟,皆不能符合这一要求。
四、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所谓对子女的问题处理,是指在对未成年子女和尚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出合适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所谓对财产处理,是指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财产做出合适的分割和处理。对共同债务在不分割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为前提下,对其清偿做出了负责的处理。
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进行登记离婚,必须是双方共同到场。不能是它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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