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意见还提出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法律分析
非农业户口的类型主要有:城镇居民户口、党政军户口、公务员户口等。所谓的农业户口一般是指务农的人、家庭是农村,以种植为主要业务的;非农业户口一般是指像城里、镇里的人的户口,也就是“城镇居民”。
但是,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而且还指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拓展延伸
非农业户口的分类及数量统计
非农业户口是指在城市或非农业地区居住并从事非农业职业的人口。根据户口类型的不同,非农业户口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类:1.居民户口:指在城市或非农业地区居住并具有居民身份的户口类型;2.流动人口户口:指在城市或非农业地区居住但没有固定住所的户口类型;3.暂住户口:指在城市或非农业地区有短期居住需求的户口类型。根据统计数据,目前非农业户口类型共有以上三种分类。这些分类旨在更好地管理城市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具体的户口类型数量统计数据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异,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查询。
结语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已取消,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放开了建制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的落户限制,但对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进行了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是指在城市或非农业地区居住并从事非农业职业的人口。根据户口类型的不同,非农业户口可以分为居民户口、流动人口户口和暂住户口。这些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城市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具体的户口类型数量统计数据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异,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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