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防范仓储合同纠纷的措施如下:1、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2、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3、建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制度;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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