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民意存在的问题

2023-04-14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1 姓名:余夏 学号:1101221210 学院:法律硕士学院 班级:3班(非法学) 民意存在的问题

(1)民意受到媒体的引导

所谓的民意,是否真正代表了民众的意见,这点笔者认为还需商榷。受到传播者意思形态的影响,烙有传播者的主观印记的民意很难被称之为真正的民意。因为,展现在民众面前的案件信息通常来说都不是原汁原味,而是经过其加工和渲染的,许多带有煽动和引导性的言辞,这些都是媒体为了满足人们强烈情感需要而有意为之的修饰。如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逃离现场一案中,最终判决尚未作出,媒体就铺天盖地的进行报道,声势浩大的讨伐声俨然形成了一场“新闻审判”,在这场新闻审判中,如果说媒体是主审者,那么民众是呐喊者、助威者。张金柱最终在媒体的“轰炸”,民众的“喊杀中”被判处了死刑。这样的一种结果,用死者张金柱自己的话说,他是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死在法律的手中。张金柱的律师也一直以“舆论高压“作为审判不公的理由。 (2)民意带有某种宣泄情绪

我国目前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丛生,我国现今的社会结构是金字塔性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分化。在这种倒金子塔的结构下,人们对于弱者天然的同情,加以对于富人的仇视情绪的催化,势必会形成对于整个社会的偏见。而所谓的民意,对处在转型期的中国,很有可能演变成普通民众向上层宣泄不满情绪的一种工具。突出的案例是杭州飙车案,在这起富人撞死穷人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民意所有的矛头指向富人,尽管是富人构成的是交通肇事罪不至死,但是民意却认为富人罪大恶极,应当处以极刑。还有一个例子就是在宝马高级轿车撞人案件,民众都不相信肇事者是雇佣司机,总认为另有隐情,车主才是真正的肇事者,司机只是替车主顶罪。试想如果司法审判将这些带有宣泄情绪,仇恨心理的民意作为审判的依据,司法的公平将如何实现。 (3)民意形成过程的非理性

民意是以一种非理性化的爆炸性的方式形成的。所谓的爆炸性是指,对于敏感的问题一旦进入民众讨论的领域,将在短时间内为众多受众获悉并相互讨论,而具有共同偏好的受众之间会形成一种共识,这种共识最终表现为情感上的共鸣,言辞上的一致。这些趋同的言语成为主流观点,进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民众之间流传。离散个体即便持有不同的观点也不敢对主流言论提出异议,选择

1

2 姓名:余夏 学号:1101221210 学院:法律硕士学院 班级:3班(非法学) 与主流言论背道而驰的个体在心理上要背负很重的包袱,要遭受主流言论的攻击和诋毁。离散的个人为了不让自己被主流言论排挤在外,在多数情况下就会选择遵从主流意志,放弃个人自己独立的判断。这种缺失理性思考和判断的民意,不是真正的民意,因为不是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是无法形成凝聚力的,维系的力量也是单薄的,只能是依靠一个个“跟风者”。 1.4调和民意与司法矛盾的建议

1.4.1从程序上排除民意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 (1)延期开庭审理或终止诉讼

为了避免民意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扰,法院适用中止诉讼或者延期开庭审理的作法消除舆论所产生的压力。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审判期限的延长,可能也是出于对一些敏感案件可以采取拖延战术的考虑。虽然,拖延战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新的热点会取代旧的热点,民众谈论的焦点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转移,一旦案件淡出民众的视野,所谓的民意就已经开始消解,此时的审判才会相对独立、公正。 (2) 对传媒发布限制令

限制性命令是美国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为保证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采取的一种方法,即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因为,一旦传媒获得了有关待决案件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被发表,有可能极大地影响诉讼的进行和结果。当然,这种做法有钳制舆论的嫌疑,如果被滥用很有可能会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构成侵害。对传媒发布限制令,只能作为是防止舆论左右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

1.4.2提升法官的素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公正无偏见的立场, 需要以冷静的职业思维和法律理性做出判断。与其说民意会对法官造成干扰,还不如说所谓的民意是法官的挑战。法官要抵抗住种种的压力,就必须提升自身的素质,不仅仅是职业素养,还包括心理素质。除此之外,法官还需要一份冷漠,法官要适当地表现出对媒介、对舆论的冷漠。 1.4.3建立法院与民众的对话机制

司法审判公开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表现,也是对司法审判活动有效监督的

2

3 姓名:余夏 学号:1101221210 学院:法律硕士学院 班级:3班(非法学) 一种方式,任何权力只有暴晒在阳关底下,才不会衍生腐败。要做到避免民意的“情感审判”,又要避免法院剥夺民众的知情权,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民众与法院之间构建一个对话的平台。法院要主动的让民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也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需要。对于具体案件的发布,法院可以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案件进行说明和解释,避免媒体和公众肆意地揣测案件。

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