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分红管理,规范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投资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维护股东权益,增强公司价值创造能力,根据《A公司法》、《XXXX公司控股投资企业要素管理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公司直接出资并纳入公司绩效考核范围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投资企业,是指由子公司出资的投资企业和由公司出资并委托子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分红,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股东身份依法取得的投资收益。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投资企业收取投资分红的管理。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
第四条 牢固树立资本成本理念的原则。未分配利润作为投资企业权益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股东投入到投资企业的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经济增加值的理念,投资企业使用股东投入的权益资本也是有成本的,而且权益资本的成本率要高于债务资本的成本率。
第五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凡是上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为正的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均应向公司及子公司分红。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需要向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的,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按照公司有关投资决策流程,申请增资。根据子
公司上报的项目投资方案,公司综合考虑子公司及其控股投资企业的历年分红金额、分红比例等因素,确定资本金配置比例。
第六条 遵循“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投资企业和子公司要同一时间、向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利润分配,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分红比例及上缴时间
第七条 非上市的控股投资企业,原则上按照不低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单户财务报表反映的年度实现净利润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 80%向股东进行分配。于 5 月 31 日前,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完法定程序,将公司或子公司作为股东应分得的红利上缴到指定账户。
未按规定期限足额上缴的分红视同借款,公司或子公司应与控股投资企业就未足额上缴部分签订借款合同,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30%收取利息。
第八条 非上市的子公司,按照不低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单户财务报表反映的年度实现净利润减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加权益法核算企业投资分红,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56%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并于 6 月 30 日前将公司应分得红利上缴至公司指定账户。
未按规定期限足额上缴的分红视同借款,公司应与子公司就未足额上缴部分签订借款合同,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30%收取利息。
第九条 已上市的子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原则上根据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时将公司或子公司作为股东应分得的红利上缴到指定账户。
未按规定期限足额上缴的分红视同借款,公司或子公司应与相关子公司或控股投资企业就未足额上缴部分签订借款合同,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30%收取利息。
第十条 参股投资企业,由子公司参照本办法,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敦促参股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并及时收回应分得的红利。
第四章 内部流程
第十一条 已成立董事会的非上市子公司,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后,按照办法要求将分红上缴至公司;其他非上市子公司,按照本办法要求直接将分红上缴至公司。
第十二条 已上市的子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股东支付红利。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的投资分红管理,由子公司承担管理责任。子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要求,通过董事会落实利润分配方案,并督促投资企业按时、足额将分红上缴至公司或子公司的指定账户。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控股投资企业不能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或者不进行利润分配,子公司需说明理由和依据,于 5 月 31 日前报公司批准后,提交控股投资企业股东会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子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投资分红管理,由公司经营管理部承担管理责任,财务会计部负责核算和统计反映。子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履行完内部决策流程后,按时、足额将分红上缴至公司。
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子公司不能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或者不进行利润分配,需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于 5 月 31 日前报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 子公司于每年 8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利润分配情况表送总部经营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利润分配情况表具体格式及填报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投资分红管理情况将纳入公司对各子公司的专业化管理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利润分配情况表
名称 净利润 权益未分红或法核 未按照 权益法 弥补以前年度 是否经 算企以前年 分配 分红 上缴 规定比例、核算投 亏损后可供分 公司批 业投 度亏损 比例 金额 时间 规定时 资收益 配的净利润 准 资分间分红的红 主要原 列次 1 2 3 4 5=1-2+3-4(适 用非上市子公 司)或 5=1-4 (适用非上市 投资企业) 6 7=5*6 8 9 10 向子公司上缴利润的控股投资企业 ** ** 小计 向子公司上缴利润的参股投资企业 ** ** 小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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