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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

2020-10-3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公司的消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防范及时发现隐患,改正隐患,杜绝火灾事故,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外来人员。 3职责

3.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2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及时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职工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3.3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有保卫科监督管理,公司及防火检查由保卫科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工作以企业专职消防队为主,义务消防队为辅。各重要生产部位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3.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防火设计由技术部负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及本规定,并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市公安消防分局审批后,基建项目部方能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公安消防分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5生产区域内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3.6各级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发展相适应。

3.7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干部职工经常性的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消防安全责任: 4.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1.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将消防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1.3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经费和组织保障。

4.1.4确定各车间、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4.1.5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1.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4.1.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各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4.2.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4.2.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2.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2.5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的维护保养,确定其完好,确保疏散通道出口安全畅通。

4.2.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4.2.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合安全环保科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2.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各公司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和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习。 5.2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5.3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的方式进行。 5.4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5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5.6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5.6.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6.2本公司、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5.6.3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6.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防火巡检检查制度

6.1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本公司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6.2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时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6.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期限改正通知书。

6.4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被检查部门负责任人应当在巡检、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6.5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6.5.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5.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5.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6.5.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5.5其他需巡检的情况。 6.6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6.6.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6.6.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6.6.3消防水源情况;

6.6.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6.6.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6.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6.6.7消防控制室设施运行情况; 6.6.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6.6.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6.7 厂区禁火区域内的动作作业参照《作业管理制度》中动火作业管理。 6.8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6.8.1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6.8.2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6.8.3严禁在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6.8.4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期限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7.1安全环保科负责消防设施的配备、提计划,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7.2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7.3应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7.4对消防设施设备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维修保养。 8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8.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消除。

8.2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有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8.3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8.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8.5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部门。

8.6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8.7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8.8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9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9.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9.2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暖气等)。 9.3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9.4电工对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9.5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9.6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9.7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10配电室防火管理规定

10.1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落实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非电工人员进入配电

重地。

10.2线路、设备的敷设和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设计技术规范》,严禁带电维修作业和超负荷运行。

10.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认真处理和做好记录。

10.4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电室内和变压器周围应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杂物。 10.5经常保持室内和设备周围环境清洁,并保持所有通道无堵塞。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对电气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要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10.6关好门窗,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器材,防止动物飞禽撞入室内。 10.7配足配齐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维护保养,保持完整好用。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1.1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11.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11.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11.4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11.5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11.6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1.7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11.8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12食堂防火制度

12.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规定。

12.2各种煤气炉灶点火时,要使用点火棒,不得使用火柴,打火机或纸张直接点火。 12.3在炼油、炸制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管,锅内不要放油过多,油温不能过高,严防因油溢出和油温过高自燃引起火灾。

12.4经常检查各种电器和电源开关,防止水进入电器,以免造成漏电、短路、打火等。 12.5要及时清理烟罩、烟囱和灶面及其他灶具,避免因油垢堆积过多而引起火灾。 12.6使用罐装液化气时,随时检查阀门或管道拥有无漏气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气

罐与灶具要保持1.5米以外,不准在气罐的周围堆放可燃杂物,严禁对气罐直接加热。 12.7下班时,对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人走炉灶熄灭,并关闭电、气源。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12.8工作人员要熟悉报警程序和各种消防设施,学会使用灭火器材,遇有火灾,设法扑救。 13电脑、电话机房防火制度

13.1禁止使用易燃液体擦拭机器,可采用不燃洗涤剂擦拭。用过的棉丝、布头等不能随地乱扔,应放在专用容器内并及时处理。

13.2磁带、卡片、程序表和文件等必须存放在防火柜内,废纸应放在金属制的废纸箱内,并应每天进行处理。

13.3值班人员要经常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处理。严重时,应停机检查,排除隐患后再开机运行。

13.4机房内的电气线路和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进行绝缘和接地电阻的遥测。 13.5机房配备的灭火器距设备不宜超过20米。

13.6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机房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遇有火情要及时报警,并设法扑救火灾。

1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4.1成立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以下简称演练)领导小组。

14.2演练领导小组由指挥组、灭火行动组、联络通讯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组成。 14.3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演练。 14.4预案演练组织中的各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14.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中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14.6对通过演练暴露出的问题,由安全环保科和治安保卫科根据演练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14.7以上各组成员根据工作班次安排,必须由两组人员组成。 15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5.1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消防安全工作每年一次或二次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15.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5.2.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15.2.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15.2.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15.2.4在火灾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15.2.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15.2.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5.3.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15.3.2生产、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15.3.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标志者; 15.3.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15.3.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和不会报火警者; 15.3.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5.4.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15.4.2违章使用电气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 15.4.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15.4.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15.4.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 15.4.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15.4.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气产品者;

15.4.7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15.4.8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16新、改、扩建项目管理制度 16.1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内部装修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必须按设计、审批

程序办理,未经消防部门审批,不允许动工。

16.2建筑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由于消防设施不齐全,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坚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与公司领导磋商,提出预防措施,并报消防部门和公司领导。

16.3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申报程序: 16.3.1申请消防部门对工程现场定点。

16.3.2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报消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工程方可开始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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